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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细则的问答

    发布时间: 2019-12-24 14:50首页:股票一点通 > 问答百科 > 阅读()

      1.问:投资者咨询,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4%的股份托管在账户A,其从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1%的股份托管在账户B。请问,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账户B的股份是否可以不进行预披露?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细则。因此,如果该股东B账户内股票全部为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则该股东减持B账户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减持比例限制及预披露义务的规定。

      2.问:投资者咨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请问,上述“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中“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以股票过户登记完成日为起算点计算。

      3.问:某A+H股上市公司持有A股及H股股份合计达5%以上的大股东,目前计划减持部分所持A股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大股东减持后若持股比例由5%以上降至5%以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问,减持A股后的持股比例是按照 “(股东持有的A股数量+H股数量)/(公司A+H总股本)”还是按照“股东持有的A股数量/(公司A+H总股本)”的方式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因此计算股东减持后的持股比例应当以拥有的权益为基数计算,即 【股东持有的(A股股数+H股股数)】/【公司的(A股总数+H股总数)】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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